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 负责人:侯清俭,住长垣县。 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许相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由许相生支付租金5667元。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对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由该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持其与许相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许相生支付租金,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瑞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