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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 负责人:侯清俭,住长垣县。 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许相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由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
负责人:侯清俭,住长垣县。
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许相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由许相生支付租金5667元。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对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由该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垣县魏庄镇贾占村一组持其与许相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许相生支付租金,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瑞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