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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立君与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立君,男。 委托代理人:赵计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延军,男。 再审申请人辛立君因与被申请人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立君,男。
委托代理人:赵计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延军,男。
再审申请人辛立君因与被申请人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辛立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辛立君一直委托人去催要借款是事实,辛立君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卢延军在1999年8月13日出具的条据中明确约定时间一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00年8月13日,所以辛立君应最迟于2002年8月13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对方对借据做相应处理,以保护其民事权利。但辛立君在一、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权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其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辛立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辛立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