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立君,男。 委托代理人:赵计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延军,男。 再审申请人辛立君因与被申请人卢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辛立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辛立君一直委托人去催要借款是事实,辛立君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卢延军在1999年8月13日出具的条据中明确约定时间一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00年8月13日,所以辛立君应最迟于2002年8月13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对方对借据做相应处理,以保护其民事权利。但辛立君在一、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权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其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辛立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辛立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