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西州,男。 委托代理人畅慧长,新乡县七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印然,男。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西州与被上诉人吕印然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西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西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