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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生广、吴修庄与任绍华、赵生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生广,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修庄,男。 委托代理人李安居,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生广,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修庄,男。
委托代理人李安居,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绍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生安,男。
委托代理人代永红,新乡县大召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生广、吴修庄因与被上诉人任绍华、赵生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生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吴修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