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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五冲与吕国盟人身损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五冲,男。 法定代理人陶营伟,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国盟,男。 法定代理人蔡永枝,女。 再审申请人陶五冲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五冲,男。
法定代理人陶营伟,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国盟,男。
法定代理人蔡永枝,女。
再审申请人陶五冲因与被申请人吕国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五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就依据伤残鉴定作出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判决是不对的。被申请人的白内障是不是由于申请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存在质疑。2011年所拍摄照片显示,被申请人右眼明显大面积红肿,且涉及眼球。其隐瞒了之前右眼受创伤的病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申请人吕国盟住院治疗部位、医疗机构所作诊断等从侧面也佐证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材料不足以推翻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综上,陶五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五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