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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2011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4年2月18日被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2011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4年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凌晨,被告人王某私自进入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分数次为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800余分,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赵某一、郭某一、任洪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光盘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凌晨,被告人王某私自进入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分数次为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800余分,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王某2011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在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凌晨,被告人王某利用在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协管员的身份,私自进入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杨某某提供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余元。分别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杨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在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被传唤到案。

6、公安部交通管理应用平台违法记录查询表证实在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凌晨,被告人王某利用在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协管员的身份,私自进入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分数次为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的具体情况。

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对给他提供违章车辆信息的女子小荣的辨认情况。

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进入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交警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分数次为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的具体情况。

9、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其通过新乡市向阳分局交警支队门岗三川认识了新乡市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协管员王某,并通过王某分数次为已违章人员消除违章扣分,期间其共给王某好处费一万余元。后来王某离开违章处理室了,并问其有没有办法消除违章扣分,其又去找大广交警大队的王俊杰帮忙,最后消除违章扣分后,其给了王某三千元左右的好处费。

10、证人赵某一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警支队的门岗,王某是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警支队的内勤,其在和王某一起吃饭时,王某说他能不用扣分开单,正好其几个朋友跟其说了好长时间让帮忙消分,其就介绍其的几个朋友和王某认识,或者把朋友的车牌号通过短信发给王某,王某查他们的车辆违章信息,跟其说需要多少钱,其再从朋友那里拿钱给王某,王某再替他们开单。并称其一共找王某开过七、八次单,给了王某5000元左右(含车辆违章罚款),都是王某查过车辆违章信息后直接给其联系需要多少钱,不清楚具体消了多少分。并称王某没有给过其好处费,只是请其吃个饭,给其充过几次话费。

11、证人郭某一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门卫,称其找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内勤王某帮朋友办理过四、五次消除违章扣分。一般是是朋友请其吃个饭、买点烟,有时也给点钱,其一共收到大约有2000元的好处费。

12、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是其姨,她对外面说是卖保险的,其实她是个车托,就是替别人处理车辆违章的。其和王俊杰是战友,后来其就介绍小荣(杨某某)认识了王俊杰。并称后来小荣(杨某某)经常去找王俊杰办事,也不清楚具体是做什么事。其也曾经找朋友王俊杰办理过违章消分的事情。

13、证人郭某二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8月份审车时有五个违章,当时其外甥贵某某找任多海代办的消分,其审车时给了其外甥审车、罚款和消分共计二千多元。

14、证人贵某某证言证实郭某二是其本家舅舅,郭某二2013年8月份审车时有五个违章,当时其在车管所路边遇见有个车托任多海说他能帮忙办理,之后其发现有车上违章,其就找任多海办理,让他帮忙审车和销车上的违章扣分,当时他们谈好审车给任多海120元,每销三分违章给任多海200元,之后其就回家了。过了几天,任多海给其打电话说办好了,并在新长北线宋屯小桥给了其审车手续,其把钱给了任多海。

15、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其在新乡市交警支队门口找到一个姓张的男子,让他给其销分,当时那个男子说销一分50元钱,之后其给那个男的20分1300元(其中包括扣分以外的300元),罚款500元,总共给了他1800元。第二次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去交警队用自己的驾驶证办理的违章扣分并自己去交了罚款。并证实给其销分的男子穿着公安制服,但没有警衔,应该是协管员的事实。

1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下旬其准备审车时,当时发现车有违章,就问其朋友叫小迪的能否帮忙销违章分,当时他说可以。后来小迪给其说销三分200元,其总共给了他销35分的钱,大概是2300元,另外把违章的罚款2000元也给了他,共计是4300元左右。大约一周后,小迪告诉其销分都办好了,其查了一下发现车没有违章信息了。并证实小迪是在新乡市平原路住,电话是15836021001,是在棋牌室打牌认识的。

17、证人职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车辆审验前,其车上有七个违章信息,后通过朋友郭明强的熟人帮其办理了车辆违章销分。并称那名男子大概是25岁,身高175CM,在车辆审验完后,其请他吃了饭,并给了他1000多元的现金,其中包括罚金数额。

1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准备去审车,因车上有交通违章,其给一女的打电话,让她帮忙代办处理,当时他们约好在新乡市车管所门口见面,见面后其说有十一个违章让她处理,她说处理违章一分50元,其给那个女的处理违章分950元、罚款1000元,之后她让等电话。大约一周后,她打电话让其去审车,其顺利通过了审车。并称其是通过朋友给其的一张名片联系到帮其办理违章销分的女子。

19、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准备把车卖了,去审车时发现车上有六个违章,其到车管所时旁边有个四十多岁的女子对其说她可以帮忙代办销分,并称销一分50元,当时其看他总共得扣20分,驾驶证的分不够扣,其就同意了。当时其共给那名女子罚款650元,销分钱1000元,三天后其查看时发现违章信息已经没有了。

20、证人赵某二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其开车到辉县市车管所去审车发现车上的违章信息得扣51分,后来其在车管所门口碰见一女的,她说可以处理违章扣分,一分50元。其同意了,于是把违章处理单和行车证给了她,但是没有给钱,之后约好第二天下午在车管所门口见面,并且把违章处理好了,其到车管所查了查确实没有违章信息了,之后把罚款钱1700元、销分钱2550元给了她,然后其就去审车了。

2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开车到新乡市车管所办理过户,在车管所门口一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他可以代理审车和处理违章,其把那个人的电话记了下来。第二天那个男子给其打电话说可以处理,但是需要一万多元,他们最后商定9600元(包括罚款本金)。第三天其到车管所把9600元现金给了那名男子,之后就走了。大约过了一周后,那名男子给其打电话说违章处理都办好了,其就顺利通过审车了。

2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新乡市交警支队的门岗赵某一介绍其认识了一个叫小荣的40岁左右的胖女子,让那个女的来找其补了几次违章单。后来赵某一和小荣就让其帮别人销违章单。小荣给其提供车辆违章信息和一些快到清分周期的驾驶证信息,让其帮忙处理这些车的违章信息。当时小荣对其说每销三分给其50元,其就根据小荣给其提供的信息陆续帮他们销分。并称其一共帮他们销了有四、五百分,小荣一共给了其有一万余元。并证实还有一个交警支队的门岗叫郭某一,他也提供车辆和驾驶证信息让其帮他销了二百多分,郭某一没有给其钱。并称其在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不负责违章工作时也帮别人销过有二、三百分,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最后一次是2013年12月7日凌晨1点到3点之间,其进入交警大队院内,用钥匙打开违章处理室的大门,进入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处理有30多条违章,销了100多分。并称其以前在违章处理室工作时有两把钥匙,离开违章处理室时交了一把,留了一把,电脑的密码是张爱霖告诉其的。其还辩称小荣(杨某某)给其的一万多元钱包含已交的罚款,现在已经退还到公安机关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个月24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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