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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述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述超,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10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述超,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10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述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娟,被告人吴述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吴述超饮酒后驾驶一辆豫GGA520建设牌二轮摩托车顺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原阳县福宁集乡中岳村路口处时,被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执勤例行检查时查获。2014年10月22日13时25分,原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娄小胜带至原阳县红十字医院抽取其静脉血两份。2014年10月22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血样送至河南新医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血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吴述超血液乙醇含量为156.0mg/d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述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血检验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河南新医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述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述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述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述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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