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解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2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3年4月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4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以口头宣传,相互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在互联网上购买“香港帝盟国际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游戏股,称该公司股票只涨不跌、只增不减,一年发行1000万股,五年不会关网,要求初加入者缴纳1300元入门费后,获取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并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被告人魏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140余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领导以购买虚拟电子游戏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毋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解放区,采取会员制模式,要求初加入者缴纳1300元入门费后,获取会员及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并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以口头宣传,相互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在互联网上购买“香港帝盟国际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游戏股,直接或间接发展88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2年3月份左右高某某打电话说,她准备去深圳考察一个项目,是个游戏股,让我跟她去考察,一起干,我说没空。过了几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从深圳考察回来了,我俩在焦作市妇幼北边一个地下网吧见面。我快到网吧时,毋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生意,我说我在妇幼医院,我和毋某见面后,我对毋某说高某某考察过一个游戏股的项目,咱俩去见见。我们仨在网吧,高某某说帝盟国际游戏股是合法的、很好的项目,并且马上要拆分了,拆分后就可挣大钱,在帝盟国际的网上购买游戏股,一股是1300元,给1300股,一股一块钱,自己在网上注册自己的账户,600股公司打到投资户账户内,剩余的给公司了;投资户共分四个级别,一星1300、二星2600、三星7800、四星15000,最高可投资15000元,如果想投资多点,再注册个账户。游戏股也叫游戏币,每天都要涨,有时涨5厘,有时涨1分,打个比方,如果账户内有600游戏币,一天涨1分,涨率固定的话,30天就涨了3毛,达到2毛多或3毛,公司就将账户内的游戏股拆股,有时拆给2份,有时拆给3份,意思就是600股变成了1200股或1800股,然后再涨、再拆,如果想兑现的话,就在网页上点击“卖”链接,卖的游戏股乘以卖时的涨率就是人民币,然后相应的现金汇到投资户注册时的银行账户内。高某某说发展人还有提成,提成是10%,只能提成一代。介绍的投资户在卖游戏股时还要奖励一点,具体多少不清楚,是网上系统奖的。另外还有一个提成叫级差奖,发展的人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提成10%,打个比方,我发展两个以上下家,他们又往下发展,如果他们发展的人都达到相同的人数,可以提成10%,必须对称,这个提成也是公司以游戏股的形式划到账户里。高某某说过后,我和毋某先让高某某买了游戏股,我买的是1300元。高某某在网吧的电脑上打开帝盟国际网页,在注册页面上给我注册的,当时我将1300元现金给高某某,高某某通过自己的账户将她账户内的1300游戏股打给公司,然后将我的注册账户点击成一星,高某某账户内的游戏股就少了1300,我的注册账户内有了600股。毋某的也是这样买的,她买了多少,不记了。第二天或第三天,因为帝盟国际刚开始,没涨多少就给拆分了,并且给拆成3了,我的600股变成1800股,拆分后,我和毋某相信帝盟国际游戏股是真的,可以挣钱,让人来投资可以得提成,我和毋某决定租房干帝盟国际,我和毋某共同出资将焦作市恒基大厦716房间租下了,我出了1500元,毋某出了500元。另外我在十一中对面君子居宾馆干过十几天,是高某某租的房子,还在恒基大厦对面的华龙宾馆三楼客厅里干过几天,最后才在恒基大厦租房干。租过房子以后,我外甥郭某某放假来看我,我让他帮我操作电脑,我和毋某、刘某某等几个人负责拉人,让他们投资,如果是我发展的人,公司将提成直接划到我的账户里,其他人发展人也是一样的。如果我的账户里有足够的游戏股,我将相应的游戏股通过网页链接划到公司,再点击投资户的注册账号,选择几星后,投资户的账户内就会有相应的游戏股,这样就完成注册了。如果我的注册账户内没有游戏股,我就通过我的账户内的银行账户向公司汇钱买游戏股,然后再给投资户注册。介绍一个人按照10%的比例提成电子币,帝盟国际直接将电子币打到我在帝盟国际的账户上,成为原始的游戏币,原始游戏币根据游戏规则可以拆分,打个比方,我介绍一个人投资2600元帝盟国际,我得到260的电子币,这260电子币如果不进入规则而进行提现只能提几块钱,这是根据游戏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说的,有的电子币值1毛钱,有的值3毛钱,所以电子币在没有拆分之前是没有人提现的,260电子币经过几次拆分之后就可能变成7600电子币,而这时电子币经过几次拆分也涨到了两三毛,这样再提现就可以得到2280元。所以我得到的提成都没有提现,都在我的账户里面,有20万的电子币。我就发展毋某一个人,毋某又往下发展了,然后毋某的下家再发展。我去投资点有两次,每次都见有十七八个人,他们都是投资帝盟国际的,这些人我不认识,这些人又往下发展了,每个人发展了几个人,发展到哪个程度我不清楚,但在我和毋某的投资点投资帝盟国际的人要超过四十个人,投资最低也有五万元。我就认识毋某、刘某某,还有一个姓楚的女的。我的另外一个下家我不认识,是我在网上认识的。我的上家是高某某,毋某的上家是我。 2、同案犯毋某的供述:2012年2月份,魏某某打电话约我在解放区服务楼见面谈点事,到那后,我向他咨询挣钱的项目,他说你等会让高某某给你讲帝盟国际公司挣钱的事。半个小时后,高某某来了,高某某就给我讲帝盟国际公司的事情,魏某某说在解放区恒基财富大厦7楼716室开了个帝盟国际公司,他说这个公司是游戏理财股票,在网上买股票,最低投1300元,一半交给公司搞市场运作,一半买成股票,一天涨一分钱,涨到三毛钱就可以拆分了,高某某说他哥在博爱县委当干部,也在这个公司投有钱,我听后,决定向该公司投钱,当时我身上没钱,向魏某某借2600元,找高某某买了一股。魏某某说介绍一个人,买一股的话,给我提钱,我就去帝盟国际公司上班了。我介绍了褚某某、刘某某、袁某、原某某、焦某某、张某某、毋某甲、毋某乙等,共募集30万左右,募集人有40人左右。介绍一个人,买一份的话,我提90元钱,我一共提了三四万元钱,我在帝盟国际公司投了70000多元钱。帝盟国际操作流程是受害人需要提供银行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现金,我把钱给郭某某,他再汇往深圳公司的指定帐号上,公司再给郭某某兑换成电子币,然后我再帮受害人在魏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上注册,注册完成后我把帐号密码给受害人,他在家里的电脑上就可以自己操作。我挣的是电子币,郭某某从他的帐户上给我转,当下一个人受害人来注册帐号的时候,我把奖给我的电子币转给他,把他的现金装到我的口袋就行了。解放区恒基商厦716房间是魏某某去租的房子,钱是我从魏某某奖金里抽出2000块钱交给王某某的。我们是通过人传人的形式,跟别人讲述帝盟国际如何好,可以挣钱等方式宣传的。帝盟国际在焦作的总负责人是高某某,我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是高某某。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帝盟国际在焦作的总负责人是高某某,我的上线是毋某,毋某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是高某某。我发展冯某某、牛某某、还有一个姓席的、一个姓单的等人。冯某某她们发展有下线但具体谁我不清楚。我在帝盟国际投了4-5万元,我发展下线,投1300元提70-80元,投的多提的多,我的下线一共投有十几万,我一共提成有六七千元钱。我们是通过人传人的形式,跟别人讲述帝盟国际如何好,可以挣钱等形式宣传帝盟国际的。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3日下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恒基大厦716房找她,到那以后她就给我介绍那的负责人魏某某,当时毋某也在场。刘某某给我讲,帝盟国际项目非常好,只涨不跌,每天最少涨一分,一个月以后本钱就可以挣回来,另外还有碰对奖和推荐奖,发展一个下线,他投资2600元我就可以提成140元,投的多,提的也多。我先后两次,交了5200元,我是刘某某的下线。我又发展了袁某和袁甲,还有王某某、杜某、李某某、金某、聂某、何某某、赵某、徐某某、赵某某等人。这些人交过钱以后,本来我可以提成的,可网关了我也没挣到钱。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刘某某、毋某对我说有个项目不错,让我看看,我到恒基大厦看了,郭某某、毋某操作电脑,刘某某负责宣传、演讲、拉客户。我在帝盟国际投资四个单,一个单是7800元,三个2600元,其中7800元的给刘某某了,剩下的给毋某了。刘某某、毋某在帝盟国际中是平等的,都是魏某某的下家,魏某某的上家是高某某。我发展有两个人,一个是王某甲,一个是朋友石某某,她俩没有再发展人。在帝盟国际,发展一个人有提成10%左右,还有一个碰碰奖,可以提10%。我知道魏某某、毋某、刘某某、郭某某都提我的钱,高某某是否提成我不清楚。 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我的朋友杨某某介绍我进帝盟国际,她带我去恒基财富大厦716室找到毋某给我注册的账户,我在帝盟国际投资1300元。 7、证人王某证言:我在帝盟国际一共投1300元,我的上家是范某某,范某某去医院找我跟我说有一个网上炒股的,这个股票涨的很快,1300元一股,可以挣钱,我就抱着试试的态度投了1300元。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在帝盟国际我的上线是郭某某,郭某某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不清楚。我又发展程某某、何某甲、自己的亲戚等6个人加入了帝盟国际,何某甲发展了娄某某。我投资了1.56万元。我发展下线投2600元提190元,投的多提的多。我的下线一共投有5.2万元。宣传帝盟国际的方式是通过人传人的形式,跟别人讲述帝盟国际如何好,可以挣钱等。 9、证人连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租用恒基大厦716房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投资人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辨认情况。 11、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证实投资帝盟国际游戏股的人员的报案情况。 12、帝盟国际行业分析单证实帝盟国际的宣传资料内容。 13、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关于帝盟国际案件证据复核复查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刘某乙、李某甲等人的电话询问记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王某乙、宋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报案人登记表135人中,有4人在登记表上出现,但是卷宗没有相关材料;报案人登记表没有登记但案卷中有材料的有11人,但这11人无法通过其陈述的相关人员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传销;这135人中有赵某某、范某某、杨某某、金某等56人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证词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传销;其余人员只有其本人陈述参与帝盟国际,但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公安机关逐一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复核复查,但均未到,后经电话联系并录音,查实情况为:有人证录音的有19人,没有人证录音的有29人,录音中称不是报案人本人的有5人,有4名报案人的电话是空号,有22名报案人的电话没人接听。 14、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情况。 1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领导以购买虚拟电子游戏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的数量,因与本案查明的参与人数不符,该指控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党 莉 审判员 宋秀梅 审判员 李 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