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伟伟、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月10日,本院对韩占豪诉被告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韩占豪与张某某于2012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张某某返还韩占豪15万元并赔偿损失109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韩占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院依法两次作出裁定:查封张某某解放牌牵引车及重型平板车,长安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并送达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望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另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韩占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执行案件已执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移送函、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行笔录、扣押笔录、相关证明、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薄、拘留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搜查令、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财产申报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结案证明、收条、过户证明、执行和解协议;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对相关执行案件予以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贾晓曼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朱新芳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