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42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 辩护人董国富,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董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常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某因其堂姐被魏某某强奸,一时气愤,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主观恶性较小,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因被害人魏某某强奸(未遂)其堂姐常某甲,遂伙同他人到魏某某家,将魏某某及其女儿魏某甲、女婿张某某打伤。经鉴定,魏某某头部累计伤口达1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甲、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审理中,被害人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常某及常某丙、常某乙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及魏某甲、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常某供述:2014年2月1日下午,我听说我大伯家的女儿常某甲被我村的魏某某欺负了,就和我哥常某乙、兄弟常某丙一起到魏某某家。我先打魏某某一耳光,魏某某朝我鼻上打一拳,魏某某女婿拿个木凳朝我头上抡一下,我就和常某乙、常某丙将魏某某女婿按倒地上打几拳,踢他几脚。魏某某见打他女婿,就把我和常某乙拽过来,我和常某乙各掂一木凳朝魏某某砸去,我用板凳朝魏某某头上砸两下,将魏某某头砸烂了。我们往外走时,魏某某二闺女拉住常某乙不松手,我随手拿起木凳朝她头上砸了一下,她头也烂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4年2月1日下午18时左右,我和家人在家吃饭时,我村的常某、常某乙、常某丙进到我家,个高的那个揪住我衣领朝我面部打一拳,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个凳子朝我头上砸,常四的次子拽着我头发往墙上撞。我女婿拦时,他们又对我女婿乱打,我赶快去拦,常某就用板凳朝我头上乱砸,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看到我二女儿也爬在地上,流了很多血。 (2)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女婿)陈述:2014年2月1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我们在家正吃饭时,俺村的常某、常某乙和常某乙三人进到我家乱打乱砸,一个穿黑衣服的人朝我头上打一拳,并不停朝我头上、身上打。我感觉有人拿板凳朝我头上、身上打。我就让我妹妹打“110”。被人拦开后,我见我爸魏某某躺在客厅内,头上流血了。 (3)被害人魏某甲(被害人魏某某二女儿)陈述:2014年2月1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我家人正在吃饭时,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是村口卖水果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朝我爸魏某某头上、身上乱打。我哥去拦时他们就开始打我哥。我看到穿红衣服的和另一个男的拿凳子朝我爸头上乱砸,我爸头烂了。穿红色衣服的男的过来让我松手,我没松开,他用小板凳朝我头上砸一下,把我砸扒到地上。 3、证人证言: (1)证人常某乙证明:听我大伯的女儿常某甲说魏某某去她家撕扯她衣服并将她往床上按,我很生气,就和我叔常四的儿子常某、常某丙一起去魏某某家。进去后常某朝魏某某脸上打一拳,魏某某也用拳头朝我和常某身上乱打,魏某某女婿拿板凳砸过来,常某丙把魏某某女婿拽过去,我和常某随手用板凳和魏某某互相乱砸,常某见魏某某头烂了,就过来叫魏某某女儿松开拽我的手,魏某某女儿不松手,常某就用手中的板凳朝她头上砸一下,将她头砸烂躺在地上。 (2)证人常某丙证明:听说我大伯的女儿常某甲被魏某某欺负,我就和我哥常某、常某乙去魏某某家。我两个哥问魏某某几句,就和魏某某吵骂起来。我看见魏某某女婿上去抓常某乙的脖领,常某也和魏某某打了起来,我赶快过去将魏某某女婿拽过来,搂着他腰,将他挤在墙上,不让他去打我哥。我两个哥哥在我后边拿着凳子和魏某某一家人互相乱打。后来有人过来拦,他们停手后我就回家了。走时我看见魏某某脸上有血、常某鼻子上流血了。 (3)证人常某甲证明:2014年2月1日下午,我在家睡觉时觉得有人掀我被子,我惊醒后一看是我村魏某某,他还扒我裤子,我用手打他,用脚踢他,并拿手机给我妹妹常某丙打电话。他见我打电话就走了。我就把这事告诉我妹妹常某丙、我二婶莫某某和我四婶赵某某了。 (4)证人解某(被害人魏某某妻子)证明:我看到穿红上衣年轻人朝我丈夫头上、身上打。因为我怕伤及小孙女,就跑去叫我村常某丁了。回到家我看见我二女儿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我丈夫头上也被打烂了,我女婿脸上有伤。我兄弟打“120”并报警了。 (5)证人魏某乙(被害人魏某某大女儿)证明:常某丙、常某、常某乙从门外进来围着我父亲魏某某乱打。不知谁将我妈及小孩也弄一跌了。我赶紧去里屋打“110”报警。我出来后看见我爸头已被打烂,正往外流血,他们用凳子朝我爸身上乱砸,有人正砸我丈夫。我赶快去叫人了。回来后看见我妹妹躺在地下,头往外流血,我爸爬在地上,头被打烂,我丈夫张某某眼角也被打烂。 (6)证人常某丙证明:2014年2月1日下午大概15点30左右我姐常某甲给我打电话时语气很急,一直要求我去她家里。因我急着打麻将,就没去。下午五、六点,常某甲来我二伯家,说魏某某趁她家没人,闯进她屋欺负她。我们听后很生气,就给常某说了,然后常某乙、常某、常某丙就去魏某某家了。他们回家后,说和魏某某一家打架了。当时常某穿红羽绒服、常某乙和常某丙穿是黑色衣服。 (7)证人魏某丙证明:听说我哥家打架了,我赶快往我哥魏某某家去,在街口碰到我侄女魏某乙。我进到我哥家后先把门上住了。走到上房屋门口看见我侄女魏某甲躺在门口前沿下,头向外流着血,屋内常四的两个儿子和常某乙在上房屋正在打人,因为是围着我也看不到是打谁。我去拦架并用手机打“110”报警了。 4、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情况说明、赔偿收据、谅解书、撤诉书、本院裁定书。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常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艳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