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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文峰,男,1989年5月2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文峰,男,1989年5月2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盼盼、王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文峰伙同他人于2013年4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在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持刀砍向霍某某、李某某,被害人乔某去拦架时,被告人姚文峰将乔某左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乔某的损伤程度已构上轻伤二级。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文峰与被害人乔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乔某经济损失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乔某的谅解。被告人姚文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文峰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文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姚文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姚文峰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文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文峰的供述;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人霍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伤情照片、监控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文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文峰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文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文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文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晓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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