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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强、吕红涛、史广利因与孟州市长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周绍希、卢春娟追偿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文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红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广利,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文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红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广利,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孟州市长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柱,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周绍希,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
原审被告卢春娟,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吕文强、吕红涛、史广利因与被申请人孟州市长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周绍希、卢春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孟民南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文强、吕红涛和史广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王以合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