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凤品,男,1938年3月14日出生。系谢双印父亲。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素青,女,1934年10月29日出生。系谢双印母亲。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亚丽,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系谢双印妻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韶宇,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系谢双印儿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林博,男,2003年7月19日出生。系谢双印儿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立争,男,1921年3月20日出生。系庞国平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春梅,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系庞国平妻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品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贝贝,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冬兵,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 原审被告成红,男,1967年1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谢凤品、张素青、高亚丽、谢韶宇、谢林博因与被申请人庞立争、马春梅、庞品子、庞贝贝、庞冬兵及原审被告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孟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凤品、张素青、高亚丽、谢韶宇、谢林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王以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