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凌雁,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根,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明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薛凌雁因与被申请人薛根、薛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孟民南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薛凌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王以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