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杨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十街新区,翻墙入室进入杨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5000元、联想牌G4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A780型手机一部、天语牌c666t型手机一部。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共2525元。 2、2014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十街新区,翻墙入室进入原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随后又翻墙入室进入原某某邻居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1500元、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五十根、银鹭八宝粥三罐、棉被一条。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共219元。 3、2014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和谐小区西邻的居民区,翻墙入室进入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1000元、港币110元、澳门元10元、美元23元。经汇率查询,涉案的港币、澳门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36.08元。 4、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和谐小区西邻的居民区,翻墙入室进入和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300元、沙发靠背四个、沙发坐垫两条、枕头两个、床单一条。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共490元。 5、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清化镇牛顺庄村,翻墙入室进入侯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诺基亚牌5320型手机一部。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元。 6、2014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博爱县十街新区,翻墙入室进入魏某某家,盗窃现金1200元。 综上,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六次,总价值45840.08元。 案发后,被盗的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张某、赵某某、和某某、侯某某、魏某某、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42536.08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