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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小霞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于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于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霞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静、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0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丁小霞窜至月山镇杨中道村武某某家,将武某某的黄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37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2、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丁小霞窜至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朱某某家,在东屋卧室用铁片撬开立柜抽屉,将抽屉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被发现后丁小霞退还朱某某400元。
以上,被告人丁小霞共盗窃作案二次,共计盗窃物品价值33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博爱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服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武某某、朱某某陈述,证人殷某某、李某某、买某某的证言,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霞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小霞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丁小霞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小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小霞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小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丁小霞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丁小霞非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