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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20号 申请复议人(原第三人):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余学友,该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孟利民,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20号

申请复议人(原第三人):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余学友,该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孟利民,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州广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顺利、姜和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巨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商电铝业领导小组)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执异字第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依据该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37号生效民事判决,在执行郑州广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久公司)与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郑执一字第243-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丰源公司在商电铝业领导小组名下账号为248117394635的资金1800万元。对此,商电铝业领导小组不服,向郑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资金的冻结。郑州中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审查。

郑州中院审查后认为,商电铝业领导小组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开设的“248117394635”账户上所存的,由商丘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的7377万元,系被执行人丰源公司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7377万元,属于商电铝业领导小组无偿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异议人商电铝业领导小组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商电铝业领导小组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系本案的案外人,中国银行账号248117394635系申请复议人的账户,不能认定该账户所存的1800万元系“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郑州中院不应直接裁定冻结上述账户的1800万元存款。请求撤消郑州中院(2014)郑执异字第4号和(2013)郑执一字第243-4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商电铝业领导小组是商丘市人民政府为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19日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248117394635),账户类型为单位人民币活期临时存款账户。至2014年1月20日,该账户余额1315.76万元。2014年1月21日,该账户收入1笔7377万元,系商丘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的丰源公司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该账户支出4笔人民币6800万元(其中,支出商丘市丰源财务咨询部1笔800万元,支出商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笔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商丘市医疗保险中心用于解决商电铝业集团退休人员医疗保障1笔2900万元,支付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用于补交商电铝业集团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费1100万元),至2014年2月19日郑州中院裁定冻结该账户资金1800万元时,该账户实际余额为1892.76万元。

另查明,商电铝业集团与丰源公司均系法人企业,丰源公司系商电铝业集团属下11家企业之一。《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奖励资金分地市测算表》仅列入丰源公司在电解铝、电力行业核实产量共计19.5(统计单位),商电铝业集团并无列入。

本院认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建(2013)507号)均规定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还规定具体拨付方式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淘汰企业向财政部门提供方案,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拨付。商丘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于2014年1月21日汇入商电铝业领导小组账户的7377万元资金系被执行人丰源公司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商电铝业领导小组占有该奖励资金并将其中部分资金支付商电铝业集团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用途显属不当,该帐户余额1892.76万元系被执行人丰源公司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7377万元被商电铝业领导小组使用剩余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电铝业集团脱困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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