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孟玲虎,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 法定代表人:林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振州,男,回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毋尚梅,女,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军杰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