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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庞郑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毋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庞郑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州,男,回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毋尚梅,女,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