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庞郑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州,男,回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毋尚梅,女,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