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霄,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有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时玉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乡市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奇,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李景霄、张有为申请执行时玉峰、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