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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霄、张有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霄,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有为,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霄,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有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时玉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乡市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奇,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李景霄、张有为申请执行时玉峰、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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