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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魏世庄,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周军义,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 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魏世庄,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周军义,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岭,该公司董事长。

魏世庄申请执行周军义、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军杰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