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魏世庄,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周军义,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岭,该公司董事长。 魏世庄申请执行周军义、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军杰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