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37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卢新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林,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益起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申请复议人卢新伟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卢新伟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卢新伟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销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新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