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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新伟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37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卢新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37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卢新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林,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益起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申请复议人卢新伟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卢新伟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卢新伟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销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新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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