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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27号 申请复议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书玉。 申请执行人:姜晓丽,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27号

申请复议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书玉。

申请执行人:姜晓丽,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杨本书,该粮库书记。

申请复议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晓丽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于2014年9月25日履行完毕。现申请复议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姜晓丽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