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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39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罗财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39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罗财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兆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尚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伟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执一字第90-1号和(2014)郑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兴伟公司以已和申请执行人河南兆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兴伟公司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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