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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全芬与被告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成全芬,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萍,女,成年,汉族。 原告成全芬与被告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全芬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崔萍向成全芬偿还债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成全芬,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萍,女,成年,汉族。
原告成全芬与被告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全芬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崔萍向成全芬偿还债务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本案中,成全芬在起诉状中未能列明被告崔萍的具体身份信息,审理中,成全芬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使本院无法核实本案被告的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全芬的起诉。
原告成全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