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环球运输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其损失227556.92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环球运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敏、史娇娇,被上诉人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环球运输公司在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为豫U0787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并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一栏注明300000元的保险限额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0000元、财产损失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5日。 2010年7月25日1时许,王勇驾驶上述车辆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12KM+552M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行车道行驶的货车尾随相撞,致使乘车人卫庆花、吕晓燕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卫庆花、吕晓燕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环球运输公司支付路政部门柴油污染路面款1500元,并在吕晓燕从日照东港医院转至洛阳正骨医院时支出转院费用4000元及交通费340元。 2010年12月16日,该院受理卫庆花、吕晓燕诉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428、24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环球运输公司替卫庆花垫付的医疗费为41809.03元、替吕晓燕垫付的医疗费为171396.61元。(2012)济民一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中涉及的损失为吕晓燕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不涉及本案中环球运输公司主张的部分。 原审法院认为:环球运输公司在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为豫U0787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环球运输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本案中,环球运输公司的损失有:1、卫庆花的医疗费41809元,未超出承运人责任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付;2、吕晓燕的医疗费171396.61元。从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上可以看出,该保险单在特别约定中已明确载明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0000元、财产损失0万元,环球运输公司作为从事客运经营的运输公司,有多年参保经验,应理解该特别约定的内涵,且该特别约定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内容,不属于免责条款,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并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根据该特别约定,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仅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环球运输公司60000元;3、关于环球运输公司主张的吕晓燕转院费4000元及交通费340元,该费用未超出承运人责任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付;4、路产损失1500元。该损失系环球运输公司投保车辆给第三人路政部门造成的,属于第三者责任赔付范围,该数额未超出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付。综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赔付环球运输公司107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环球运输公司107649元。案件受理费4713元,由环球运输公司负担2483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负担2230元。 环球运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2010)济民一初字第2430号案件中吕晓燕陈述其本人垫付8331.28元,其余171396.61元系其支付,原审法院依据该案中吕晓燕的陈述认定其支付171396.61元医疗费不属实,吕晓燕之前垫付的8331.28元医疗费在吕晓燕出院时其已经支付给吕晓燕,同时吕晓燕将医疗费单据交付给其,故该8331.28元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其;2、其为豫U07870号牌客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在合同下方的小字部分进行特别约定,将每座赔偿限额300000元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60000元,该特别约定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3、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对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应当以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不区分死亡伤残和医疗限额;4、《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承运旅客责任保险的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车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又分为A款:每次事故中每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B款:每次事故中不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种。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而本案保险合同却将两款赔偿限额糅合在一个格式合同中,且适用特别约定中的分项限额,是在减轻自己的理赔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支付其227556.92元保险金。 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环球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法规文件》1份,其中在河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了省际线路每座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不区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并按照300000元保险金收取了140元的保险费,证明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作为其减轻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质证称:应当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本院认证如下: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1、关于环球运输公司上诉称吕晓燕垫付的8331.28元医疗费在吕晓燕出院时已经支付给吕晓燕,该8331.28元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当给其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在吕晓燕起诉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经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将吕晓燕垫付的8331.28元支付给吕晓燕,如环球运输公司重复将该款项支付给吕晓燕,可以另行向吕晓燕主张,对环球运输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环球运输公司上诉称吕晓燕的医疗费171396.61元应当适用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不区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0000元、财产损失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从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上可以看出,该保险单在特别约定中已明确载明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4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0000元、财产损失0万元,环球运输公司作为从事客运经营的运输公司,有多年参保经验,应理解该特别约定的内涵,且该特别约定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内容,是对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的具体细化,不存在歧义,也不属于免责条款,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并不影响该约定的效力。根据该特别约定,原审判决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仅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环球运输公司6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