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高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国鸣,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明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高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高庄居委会)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城建筑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东高庄居委会支付其公司工程款545756.2元;2、东高庄居委会支付其公司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7月13日期间的利息20364.85元以及从2013年7月14日开始每日支付利息89.71元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东高庄居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高庄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设,被上诉人西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东高庄居委会与西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东高庄居委会为发包人,西城建筑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地点在济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西南,结构形式为四层框架,建筑面积为4051.93平方米,工程内容以该商务楼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该栋商务楼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涵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8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总价)为469961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施工完成,东高庄居委会支付西城建筑公司工程总价40%工程款即18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东高庄居委会扣除10%的工程质保金47万元外,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可在两年以内付清;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变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西城建筑公司委托赵加作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并带领施工队对工程进行施工。经过一年的施工,工程如期竣工。之后,在东高庄居委会和西城建筑公司均同意的情况下,济源市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东高庄文昌商务楼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决算,并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审计决算意见,确定工程造价为5245756.2元。2011年3月7日,东高庄居委会与赵加、赵娃(签订施工合同时为西城建筑公司的代表人)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赵加承建的东高庄商务楼的付款方式按东高庄居委会与赵加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执行;经决算,该商务楼总工程款为5245756.2元,关于10%的质保金(数额为524575.62元)问题,按双方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二年内商务楼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524575.62元,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两项合计545756.2元一并支付给赵加;质保金日期从决算日期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质保金到期后,如东高庄居委会无正当理由延缓或拒付,由北海街道办事处协调东高庄居委会从东高庄居委会帐户资金中扣除付给赵加。在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发现文昌商务楼房顶损坏、漏水等质量问题,为此,2012年5月10日,双方商定,东高庄居委会同意西城建筑公司支付给其居委会维修款14500元,不再让西城建筑公司进行维修。同日,西城建筑公司支付给了东高庄居委会维修款14500元,东高庄居委会时任支部书记李喜山给西城建筑公司出具了收到条。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未再向西城建筑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之后,关于质保金524575.62元和帐面工程款21180.58元共计545756.2元,经东高庄居委会催要,东高庄居委会未予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东高庄居委会和西城建筑公司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赵加系西城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赵娃系西城建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的代表人,其二人的行为是代表西城建筑公司的,故赵加、赵娃在2011年3月7日与东高庄居委会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的行为,应视为是西城建筑公司的行为。东高庄居委会与西城建筑公司2011年3月7日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付款协议的约定,本案工程的质保期间为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8日。在质保期间,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以抵销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在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就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已向西城建筑公司提出过,经双方协商,已通过由西城建筑公司支付东高庄居委会14500元维修费的方式予以解决,除此之外,双方在质保期间未再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因此,质保期间届满时,东高庄居委会就应当将质保金等工程款支付给西城建筑公司。如果工程质量确实还存在问题,东高庄居委会还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向西城建筑公司主张赔偿,以抵销其应付的工程款,但在其赔偿请求未实现之前,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东高庄居委会在质保期间届满之后以工程质量还存在问题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东高庄居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向西城建筑公司履行付清工程款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西城建筑公司要求东高庄居委会支付其545756.2元及其利息,合理正当,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东高庄居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城建筑公司545756.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7元,由东高庄居委会负担。 东高庄居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2011年3月7日,其与西城建筑公司的赵加、赵娃签订了《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二年内如商务楼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支付给赵加。质保期间从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8日。但在质保期内,西城建筑公司建造的商务楼存在局部楼顶、墙角漏水,局部预制板、预制梁裂缝,多处地砖破裂,局部外墙保温层裸漏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现西城建筑公司未将房屋进行修复,其不应当退还质保金,另外,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其从未与西城建筑公司协商西城建筑公司支付14500元后就不再让西城建筑公司维修的事项,且李喜山出具的14500元收据是李喜山代亲戚收款出具的收据,与东高庄居委会无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西城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城建筑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东高庄居委会与西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东高庄居委会为发包人,西城建筑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工程地点在济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西南,结构形式为四层框架,建筑面积为4051.93平方米,工程内容以该商务楼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该栋商务楼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涵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8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总价)为469961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主体施工完成,东高庄居委会支付西城建筑公司工程总价40%工程款即18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东高庄居委会扣除10%的工程质保金47万元外,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可在两年以内付清;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变更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西城建筑公司委托赵加作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并带领施工队对工程进行施工。经过一年的施工,工程如期竣工。之后,在东高庄居委会和西城建筑公司均同意的情况下,济源市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东高庄文昌商务楼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决算,并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审计决算意见,确定工程造价为5245756.2元。2011年3月7日,东高庄居委会与赵加、赵娃(签订施工合同时为西城建筑公司的代表人)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赵加承建的东高庄商务楼的付款方式按东高庄居委会与赵加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执行;经结算,该商务楼总工程款为5245756.2元,关于10%的质保金(数额为524575.62元)问题,按双方所签商务楼建设合同,二年内商务楼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524575.62,账面工程款21180.58元,两项合计545756.2元一并支付给赵加;质保金日期从决算日期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质保金到期后,如东高庄居委会无正当理由延缓或拒付,由北海街道办事处协调东高庄居委会从东高庄居委会账户资金中扣除付给赵加。在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发现文昌商务楼房顶损坏、漏水等质量问题,2012年5月10日,东高庄居委会时任支部书记李喜山给西城建筑公司出具一张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东高庄商务楼修房顶,修水管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李喜山2012年5.10号。之后在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未再向西城建筑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之后,关于质保金524575.62元和账面工程款21180.58元共计545756.2元,经东高庄居委会催要,东高庄居委会未予支付。 另查明:2014年7月28日,东高庄居委会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要求西城建筑公司对其承建的东高庄文昌商务楼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此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2008年8月28日,东高庄居委会和西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3月7日,赵加、赵娃作为西城建筑公司的代表与东高庄居委会同见证方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保金的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付款协议的约定,本案工程的质保期间为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8日。虽然在质保期间,东高庄居委会就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已向西城建筑公司提出过,但2012年5月10日,该居委会时任支部书记收取修理费14500元之后,在质保期间届满内,东高庄居委会未再向西城建筑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后,西城建筑公司要求东高庄居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如东高庄居委会认为西城建筑公司承建的商务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话,完全可以另案主张,况且东高庄居委会就商务楼存在质量问题已自愿选择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关于东高庄商务楼质量问题的纠纷本案不予涉及。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8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高庄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