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汤正军与被上诉人马文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正军,又名汤保和,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贞,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正军,又名汤保和,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贞,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双玲,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马文贞妻子。
上诉人汤正军与被上诉人马文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文贞于2012年9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正军支付其货款89586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汤正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马文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双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汤正军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