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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备战与被上诉人张小联、被上诉人赵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备战,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联,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备战,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联,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丽,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刘备战与被上诉人张小联、被上诉人赵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小联于2012年9月1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备战、赵艳丽承担违约责任24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赔偿损失14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合同,刘备战、赵艳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刘备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备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杰,被上诉人张小联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被上诉人赵艳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刘备战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