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涛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8号 原告王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王涛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8号
原告王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王涛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维修该公司承揽的济源市联通分公司通讯设备期间,因被告拖欠维修费用,经被告授权的济源项目处经理郭陆伟于2013年8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代维费59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推诿搪塞,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