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8号 原告王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王涛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维修该公司承揽的济源市联通分公司通讯设备期间,因被告拖欠维修费用,经被告授权的济源项目处经理郭陆伟于2013年8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代维费59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推诿搪塞,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