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燕立全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53号 原告燕立全,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蒙,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董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53号
原告燕立全,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蒙,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经理。
原告燕立全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立全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陈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向其借款共计6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分别于2014年4月5日、5月20日、5月23日、6月9日、6月14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给其出具了借据及承诺书。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期限为三个月,由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约定了提前收回借款需提前7日通知盈佳生物饮品公司,三个月以下的借款利率按月息1%乘以实际天数计算。2014年4月5日签订的协议到期后,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其依双方约定告知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提前收回借款,但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置之不理。现要求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偿还借款68万并支付利息(利息均从2014年6月14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4月5日、5月20日、5月23日、6月9日、6月14日其与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据、承诺书各1份,证明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在上述日期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30万元、8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68万元,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2014年7月6日其向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下发的通知及邮局回执1份,证明其按协议第十条约定,通知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5日、5月20日、5月23日、6月9日、6月1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68万元,该五笔借款均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承诺书。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期限均为三个月,由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约定如原告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借款本金,需提前7日通知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不满三个月的借款利率按月息1%乘以实际天数计算。2014年4月5日的借款到期后,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于2014年7月6日向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对以上五笔借款需要提前收回,要求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上述借款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均未归还,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8万元,有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借据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在第一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且原告也按协议约定向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发出了通知,告知需要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所以,现原告要求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归还借款6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均从最后一笔借款日期即2014年6月14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因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利息不满三个月的按月息1%计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另外,因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为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提供了担保,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担保,现借款人被告盈佳生物饮品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金海源冬凌草种植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燕立全借款6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从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