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00048号 原告段金萍,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红星,男,成年,汉族。 原告段金萍与被告段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段红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红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其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至今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其现金1万元整。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未质证。 认证意见:被告段红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段金萍壹万元整。(10000)段红星2013.6.17”,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1万元借款本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金萍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人民陪审员 翟珊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