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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玉峰与被告牛保中、翟道录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545-3号 原告杨玉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保中,又名牛保忠,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广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545-3号
原告杨玉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保中,又名牛保忠,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广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道录,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乐浩,系翟道录亲戚。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峰与被告牛保忠、翟道录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份,其购买被告翟道录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居委会3巷8号西户的住房,当时翟道录告诉其此房是暂时出租给牛保忠的,待与其的交易手续办完,春节过后就让牛保忠交付房屋。但春节过后其找二被告要求被告交付上述房屋,被告牛保忠一直借故不交房,直拖至今。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位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居委会3巷8号西户的住房交付给其。
本院认为:因被告牛保忠对原告杨玉峰与被告翟道录关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居委会3巷8号西户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有异议,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翟道录与杨玉峰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屋买卖合同无效,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在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前,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东敏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王小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