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29号 原告李立庄,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福运,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立庄与被告任福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8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福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13日,被告找其到思礼职高学校砌井、修下水道,并承诺男工每天120元,女工每天100元,完工后立即付清工资。因思礼职高学校下水道工程需要晚上加班,2012年9月22日夜,其加班5个小时,应得半天的工资。后其和王经贵跟随被告到南山干油漆活,被告承诺每天140元,其干了半天,应得70元。从2012年9月13日至28日其共干了11.5天,应得工资1380元,加上干油漆活应得的70元共计145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45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王某某及刘某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随被告干活,但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报酬1450元。 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与原告一起工作的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且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9月13日,原告李立庄随被告任福运到思礼职高学校砌井、修下水道,男工每天120元,女工每天100元。从2012年9月13日至28日原告共干了11.5天,应得工资1380元。后原告和王经贵跟随被告到南山干油漆活,被告承诺每天140元,原告干了半天,应得工资70元。以上工资共计145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随被告干活,被告应当支付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的事实,原告的陈述明确、详细、具体,且有证明材料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工资数额,在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5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福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立庄工资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