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永昌与被告黄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06号 原告李永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新忠,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永昌与被告黄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06号
原告李永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新忠,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永昌与被告黄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5日起,被告购买其货物,共计价款86380元,被告未付款,经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8638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黄新忠系代表济源市华兴机械铸造厂购买原告货物,原告起诉黄新忠要求给付货款,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永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