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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小青与被告周程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成小青,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程程,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小青与被告周程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成小青,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程程,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小青与被告周程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儿子将其的豫UH1551黑色本田雅阁车辆开出后被被告扣下,其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返还车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豫UH1551黑色本田雅阁车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将被告周逍铖的姓名写错成周程程,所以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小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