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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根上与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3-1号 原告张根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济源市承留镇甘河村富士康一号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3-1号
原告张根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济源市承留镇甘河村富士康一号市场。
原告张根上与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甘河市场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尚欠工程款750000元未付。2013年7月6日由贾长利书写欠据一张,被告公司加盖公章。后经无数次讨要,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应为济源长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实际并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根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