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13-1号 原告张根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济源市承留镇甘河村富士康一号市场。 原告张根上与被告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甘河市场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尚欠工程款750000元未付。2013年7月6日由贾长利书写欠据一张,被告公司加盖公章。后经无数次讨要,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济源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应为济源长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实际并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根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