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全义与被告李继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99号 原告张全义,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继周,又名李钢忠,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全义与被告李继周劳务合同纠纷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99号
原告张全义,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继周,又名李钢忠,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全义与被告李继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义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文,被告李继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全义诉称:2009年9月,被告雇佣其硬化村组道路,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工资款8000元,后支付5000元,剩余3000元未付。其曾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李继周辩称:原告共为其施工两个工程,第一个工程经交通局验收合格后,其将第一笔工资款5000元支付原告,第二个工程因质量有问题,路面只有13公分厚,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扣除1000元,故实际上其只欠原告2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打路工资款3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经协商,原告同意扣除1000元工资款。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认为证人与被告系同村,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部分证言不属实,原告是与被告直接建立劳务关系,当时是被告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扣工资1000元,并非证人所说是证人要求扣工资的,而且该1000元在被告第一次支付原告5000元时已扣除,当时只给付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且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硬化村组道路,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5000元和3000元两张欠条,后双方将5000元欠款结清。剩余3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000元工资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因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同意扣除1000元工资款,其实际只欠原告2000元,因原告不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款3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继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全义工资款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