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靳某某和靳留喜(已判刑)、袁学强(已判刑)预谋盗窃电缆线后,靳留喜驾驶其豫P63H00号牌比亚迪轿车装着其在网通公司工作时使用的脚扒、钢绞线钳等作案工具,载靳某某、袁学强从偃师市窜至济源市轵城镇柏林村207国道路西。被告人靳某某把风,靳留喜使用脚扒爬上电线杆后,用钢绞线钳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的架空式钢绞线剪断,致使附挂在钢绞线上的通信电缆垂落后,靳留喜和袁学强共同将电缆线拽落地面,造成电缆芯线及接头被拉坏,198米电缆线损毁。三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靳留喜、袁学强驾车逃跑,靳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毁的电缆线价值9594元。案发后,靳某某、袁学强、靳留喜三人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共计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某被当场抓获后,于2012年7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济源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4年8月25日自动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靳留喜、袁学强的供述,证人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缆线损毁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到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伙同他人流窜作案,故意毁坏公用电信设施,价值95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