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U23796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小浪底1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坡头镇马住村西庄路段时,车身右侧与道路南侧钢制防撞栏刮擦后,车辆失控摔倒在路面上,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抽血化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9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