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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4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夏天,被告人杨某在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段庄村张运叶家租房期间,趁被害人张运叶家中无人之际,窜至张运叶家二楼盗窃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只黄金耳环。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140元,黄金耳环价值57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照片,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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