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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战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6时1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渎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路段时,与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情况查询,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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