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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遂平县。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遂平县公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遂平县。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逮捕后,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车站街人民路口西侧路南经营“诚信蛋糕店”期间,为使生产的蛋糕蓬松,品相好,便于销售,在制作蛋糕过程中随意过量添加添加剂“香甜泡打粉”。2013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蛋糕店内对在售蛋糕进行采样,经检测,蛋糕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330mg/kg,严重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限量。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采样和照片,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及提取样品视频资料,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遂平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到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长期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供人们食用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所规定食品添加剂含铝最大限量的数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胜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