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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某宣告韩春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2005年7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新民,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 申请人马某某宣告韩春凤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2005年7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新民,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
申请人马某某宣告韩春凤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韩春凤(身份证号412826198101023642),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南余店乡徐庙村马庄村民组,系申请人马某某的母亲。2010年4月申请人的父亲马二涛因触电死亡。2010年5月韩春凤外出,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5日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寻找韩春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韩春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春凤自2010年至今下落不明届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公告三个月内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马某某申请宣告韩春凤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第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韩春凤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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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