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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宣告陈娟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200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新国,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胡某某宣告陈娟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200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新国,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胡某某宣告陈娟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娟(身份证号412826750417082),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大唐村民委员会砖井沿村民组18号,系申请人胡某某的母亲。2005年3月,申请人的父亲胡黎明因事故死亡。2006年初陈娟外出,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8日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寻找陈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娟自2006年至今下落不明届满八年,在本院发出公告三个月内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宣告陈娟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第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娟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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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