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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保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增,男,197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增,男,197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梁园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与被上诉人郭保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郭保增于2014年4月1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路桥集团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桥集团委托代理人张敏召及被上诉人郭保增、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15日,郭保增、路桥集团签订《圬工防护劳务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任务:郑民高速土建6标防排水圬防护工程。2、承包方式:工程项目实行单价承包,一次性包死。3、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4、质量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5%以上。5、验收计价及结算方式:每期计量扣除计量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验收达到合同要求,资料提交齐全,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及经项目经理部确认没有民工工资拖欠后2个月内返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郭保增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并于2012年10月交付被告使用,2012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路桥集团认可欠郭保增工程款683457元。后经郭保增催要路桥集团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240077.9元未支付,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郭保增于2012年10月完成施工并交付路桥集团验收,2012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路桥集团认可欠郭保增工程款683457元,后路桥集团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郭保增工程款及质保金240077.9元未支付,路桥集团认可。依据法律规定,郭保增工程竣工后,路桥集团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路桥集团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路桥集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240077.9元,本院予以支持。路桥集团辩称质保金35728元,应当在业主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支付的理由,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采纳。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郭保增工程款、质保金共计24007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路桥集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郭保增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事实与理由为:2011年4月15日,被上诉人郭保增与路桥集团签订了《圬工防护劳务施工合同》,由于该项目路桥集团相关财务人员请假,导致财目混乱,目前财务交接工作正在进行中,所以路桥集团具体欠郭保增多少工程款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核实结果证明路桥集团所欠郭保增数额与判决书所判决的数额一致,路桥集团将积极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郭保增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路桥公司提供的明细账单,已经认可欠郭保增款项的数额,路桥公司以账目混乱提起上诉属于恶意诉讼,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桥集团是否下欠郭保增工程款及质保金240077.9元,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路桥集团在原审已认可下欠郭保增240077.9元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故原审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正确。其在二审中关于“单位财物账目混乱,需等待交接后进行核实”的主张不是迟延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