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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冀龙、陈双泉、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彬,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冀龙,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彬,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冀龙,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系陈某某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泉,男,1933年12月26日出生,系陈某某父亲。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班义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晗,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郊区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冀龙、陈双泉、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商丘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陈冀龙、陈双泉于2014年5月5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郊区供电公司、国网商丘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郊区供电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4日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郊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彬、焦广华,被上诉人陈冀龙、陈双泉的委托代理人秦博、班义梅,被上诉人国网商丘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29日上午,陈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宋某某和李某乙一起到双八镇唐庄东南角水坑钓鱼,陈某某从车上拿了钓鱼竿,去水塘试鱼竿,其试过后拿着鱼竿上岸,鱼竿碰到水坑上方的高压线,陈某某触电身亡。陈某某的死因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公(梁)尸检(物证)字(2014)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认定,死者陈某某系电击身亡。原告陈冀龙系死者之子,死者离婚后,至今独身,为非农业户口。经现场勘验、查询,郊区供电公司系事发地高压线产权所有人。双八镇唐庄东南角水坑上方的高压线为三条10KV裸线,导线与地面的最低点垂直距离为4.9米,该高压线途径双八镇唐庄村东南方向边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原审认为,郊区供电公司系事发地高压线产权所有人,对高压线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

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根据《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dl/t601-1996)》规定:“额定电压为6-10KV(中压),绝缘导线居民区中压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为6.5米”。双八镇唐庄东南角水坑上方的高压线为10KV裸线,与地面的最低点垂直距离仅为4.9米,且为裸线,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线段紧邻村庄,处于村民经常活动区域。郊区供电公司对本案事发地的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未达到标准,未尽到管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郊区供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7.9.1:“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景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一、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二、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故郊区供电公司应对死者陈某某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陈某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死亡,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陈冀龙、陈双泉合法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398元/年×20年×80%=358368元;丧葬费:37958元/年(2×80%=15183.2元;交通费、住宿费等5000元×80%=4000元;鉴定费3500×80%=2800元;精神损失费:55000元;合计435351.2元。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冀龙、陈双泉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失共计435351.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负担1300元。

郊区供电公司上诉称,1、陈冀龙、陈双泉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划分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不当。3、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精神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陈冀龙、陈双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网商丘供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答辩称,国网商丘供电公司不是产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陈冀龙、陈双泉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郊区供电公司应否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原审对双方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适当?3、原审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

二审中,陈冀龙、陈双泉提交的证据是:就业人员登记表和职工入厂报告表各一份,证明陈双泉系死者陈某某父亲,是本案适格主体。

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对陈冀龙、陈双泉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属于新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故不予质证。

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对陈冀龙、陈双泉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明力不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冀龙、陈双泉提交的就业人员登记表和职工入厂报告表系原始档案资料,客观真实,同时能够与原审中河南省体育工作大队人事科出具的证明相印证,故本院对陈冀龙、陈双泉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陈某某于1990年10月4日与冀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1993年2月15日生育陈冀龙,后陈某某、冀某某于2003年经诉讼离婚。

本院认为,陈双泉系陈某某的父亲,陈翼龙系陈某某的儿子,两人均是陈某某的近亲属,在陈某某触电死亡后,其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陈双泉、陈翼龙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郊区供电公司关于陈双泉、陈翼龙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郊区供电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是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郊区供电公司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或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郊区供电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郊区供电公司明知高压导线经过鱼塘存在潜在危险性,却未在电杆上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故郊区供电公司对陈某某因触电导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域内,进行钓鱼的休闲活动时,未注意周围安全,往上拉长鱼竿导致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过错较为明显,本院酌定其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审认定其承担20%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原审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陈某某因触电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其家人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原审结合事故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郊区供电公司承担5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适当,交通费、住宿费系陈某某的近亲属为处理其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费用,也是法定赔偿项目,原审结合有效票据酌定花费系5000元并无不当。但因郊区供电公司应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故其应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应为5000元×60%=3000元。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划分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冀龙、陈双泉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263.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共计18600元,由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负担11160元,陈冀龙、陈双泉负担7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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