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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景华以及原审被告刘丹莉、刘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班文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华,男,1957年6月1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班文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华,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丹莉,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德利,男,1970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景华以及原审被告刘丹莉、刘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景华于2013年6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丹莉、刘德利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被上诉人陈景华之委托代理人史建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丹莉、刘德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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