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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吕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吕某某抚养孩子,张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清阳,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张某某。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