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 代表人:孙常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生会。 原审被告:赵永生。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河南省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与丁生会、原审被告赵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丁生会于2014年6月4日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永生赔偿各项损失11060元,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丁生会,原审被告赵永生的委托代理人杨丙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13时许,丁生会驾驶豫RNX325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车主朱晓林),沿沪霍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晁陂镇地税局门口附近处时,与在路边起步行驶的乔同义驾驶赵永生所有的的豫R38585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刘彩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生会和乔同义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丁生会支付修理费8560元,施救费1600元,停车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060元。 赵永生所有的豫R38585号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保险责任险额12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丁生会所支付的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交通费,是为处理该事故而支付的费用。丁生会请求赔偿以上费用,同样应予支持。豫R38585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丁生会要求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丁生会的实际损失为:1、车辆损失为8560元。2、施救费1600元。3、停车费600元。4、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11060元。丁生会的损失并未超出豫R38585号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丁生会的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因丁生会的损失已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足额赔偿,故赵永生不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诉讼费应由赵永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丁生会各项损失11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永生负担。 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交强险不分项判决错误。2、停车费属间接损失,不应赔付。 丁生会辩称: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强险不应分项赔付。2、停车费应予赔偿。 赵永生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并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交强险未分项处理是否正确;2、停车费应否支持。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交强险未按各分项限额计算错误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精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停车费属丁生会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